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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1-16 08:11:0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当前,与新福建建设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服务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发基层岗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扶贫开发、农业现代化岗位就业。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加大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计划,招聘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到有空编的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乡村教师补贴。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招考公务员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县级及以下机关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县(市、区)的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出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意见,对列入国家和我省确定范围的县乡予以政策倾斜。要在工作、生活、学习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
   (三)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多渠道、多形式地鼓励动员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及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凭《退役士兵证》《毕业证书》,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和在校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已注册创办企业的可优先申请入驻我省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岗位。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在转移科技成果、核心发明专利审查等方面予以扶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业态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及培训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贴息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增量提质,评选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对确有需要的毕业生创办企业,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支持各地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各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兴办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二、创新政策措施,激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
  (六)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推行“本土化”“直通车”方式培养基层紧缺急需人才,支持省内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招收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农村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
   (七)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不断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县(市、区)的二级医疗、卫生、计生及农业、林业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至2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可根据队伍建设需要提高至15%。基层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计人员、农技人员、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
   (八)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基层服务的,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省属、设区市级和设区市的区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省、市、县农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中级职务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聘任高级职务起到申报“高农高定”前,均须到乡镇及以下机构或地点在乡镇、村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累计12个月以上。
    (九)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十)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等待遇。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三、实施基层项目,发挥好项目引领示范作用
    (十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好期满各项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考乡镇公务员力度。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大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力度,各地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或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十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艰苦地区县乡基层工作。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四、畅通流动渠道,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成长空间
    (十三)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和设区市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省级机关每年面向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省和设区市机关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十四)完善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顺畅流动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人事档案由就业地(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计算工龄。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简化优化统一的就业手续办理服务流程,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加强教育宣传,营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十六)大力宣传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县(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宣传在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良好导向。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精准聚焦工作重点难点,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